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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带来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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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带来的危害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及特征

事实婚姻的概念在法理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未办理登记手续:另一种是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都不具备;狭义的事实婚姻是指桑骂槐994年2 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以前,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结合。也有学者这样对事实婚姻下定义,狭义的事实婚姻是形式婚姻的对称,因为形式婚姻包括法律与宗教婚姻两种,所以,狭义的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就是除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结婚以外,其它均为事实婚姻。不迂前一种比后一种更为标准,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 现实生活中,我们应注意事实婚姻与姘居、通奸和重婚的.区别。姘居是男女双方不以结为夫妻、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时间比通比通奸居住的时间要长;通奸是男女双方偶尔居住在一起的不法结合;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她)人登记结婚;另一种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未与他(她)人登记结婚,但是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应确定事实婚姻有如下特征:1主体是没有配偶的男女2欠缺法定的要件3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中狭义的事实婚姻还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一特点。

二、事实婚姻出现的原因及带来的危害

出现事实婚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应社会的内部的矛盾运动中,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以展变化中,多方面地考虑其中的因素,特别是历史的原因,从我国古代婚姻历史来看,它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深深地打上了历史的烙印。胡康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一书详细列出了五点,即:

(1)传统习俗的影响

(2)婚姻登记不方便

(3)登记制度不健全

(4)婚姻搭车收费

(5)法制宣传不够

更为重要的是农村经济落后的地区法律意识淡薄。而事实婚姻的存在给当事人带来的危害是不言而喻——它是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种践踏。

(1)结婚不登记使早婚、近亲结婚、有禁止结婚疾病等现象无法控制。进而造成超计划生育、遗传疾病的泛滥,影响国家和民族的民展与进步;

(2)结婚不登记,出现“离婚“时财产的认定与分割困难;

(3)对所生子女的家庭教育极为不利,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等等。